项目公司林立,在房产界是公开的秘密。出于各种目的和原因,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愿意采用“开发一块地,注册一个公司”的方式来运作房地产项目。而在房子被卖出之后,这种项目公司往往被注销或是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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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的事情,但一些项目开发公司的“寿命”却仅有几年。开发商的“闪电战”留下了一堆后遗症让业主们叫苦不迭。
项目公司之所以风行一时,就房地产商而言,原因很多。但项目公司监管不严,已成为无良开发商的避风港与购房者的雷区。
项目公司和房产公司都依公司法而成立,国家对两者的管理没有区别,项目公司同样对消费者有法定责任。不可回避的是,由于项目公司存续时间短,成为空壳公司的风险较大,因此,有关方面有必要针对风险另立监管条款。
为了规避风险,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项目开发公司有专门监管规定: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一直滞后,一度出现的房屋质量中介机构,最终不了了之,对于房屋质量消费者处于专业上的弱势地位,而目前的质检方式使消费者弱上加弱。要改变这一情况,政府有必要针对项目房产公司出台专门条例,使开发商或者控股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到底,同时发展房屋质量中介服务,允许有资质的民间检验机构替代消费者行使专业检验权。
在房地产行业处境艰难之时,将项目开发公司一笔抹杀并非良策,这相当于抹杀了股权投资的重要市场,但是,如果任由开发商钻项目开发公司的空子,产生房地产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不是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惟一的办法是亡羊补牢,扎住市场的篱笆。放任矛盾激化,使消费者与房地产业的市场化为敌,最后由政府取消项目开发公司了事——这是常用的处置手段,也是非常糟糕的处置手段。(作者:叶檀,原刊于7月14日《新京报》)
[责任编辑:wychrist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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