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本章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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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缝时应加强连接。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9 度时与 8 度Ⅲ、Ⅳ类场地的建筑。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8 度Ⅰ、Ⅱ类场地和 7 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 15m 或柱顶高度大于 6m。
4 7 度Ⅰ、Ⅱ类场地和 6 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 18m 或柱顶高度大于 8m。
10.1.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除第 10.1.3 条规定者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10.1.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及前厅内独立柱应设计成钢筋混凝土柱。
10.1.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0.1.7 大厅部分其他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 9 章,附属房屋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0.2.1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将房屋划分为前厅、舞台、大厅和附属房屋等若干独立结构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但应计及相互影响。
10.2.2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地震影响系数可取最大值。
10.2.3 大厅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Ek=αmaxGeq (10.2.3)
式中 FEk———大厅一侧纵墙或柱列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eq———等效重力荷载代表值。包括大厅屋盖和毗连附属房屋屋盖各一半的自重和 50%雪荷载标准值,及一侧纵墙或柱列的折算自重。
10.2.4 大厅的横向抗震计算,宜符合下列原则:
1 两侧无附属房屋的大厅,有挑台部分和无挑台部分可各取一个典型开间计算符合本规范第9章规定时,尚可计及空间工作。
2 两侧有附属房屋时,应根据附属房屋的结构类型,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
10.2.5 8 度和 9 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10.3 抗震构造措施
10.3.1 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10.3.2 大厅的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砖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砖柱纵向钢筋的上端应锚入屋架底部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内。组合柱的纵向钢筋,除按计算确定外,且 6 度Ⅲ、Ⅳ类场地和 7 度Ⅰ、Ⅱ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 4φ14,7 度Ⅲ、Ⅳ类场地和 8 度Ⅰ、Ⅱ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 4φ16。
2 钢筋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为二级框架柱设计,其配筋量应按计算确定。
10.3.3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为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4m 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 3m 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要求。
4 9 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不应承重。
10.3.4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宜沿墙高每隔 3m 左右增设一道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 900mm 时还应在上弦标高处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筋不应少于 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10.3.5 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间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置 2φ6 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 1m。
10.3.6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10.3.7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其截面和配筋分别不宜小于排架柱或纵墙组合柱,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
10.3.8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应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
[责任编辑:wychrist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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