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6.1.1 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
注:本章的“抗震墙”即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中的剪力墙。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框架—核心简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
4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5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6.1.2 确定
注: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 6 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商城特价商品 | |||||||||
|
|||||||||
精彩推荐
今日
过往
热评
行业新闻
| 关于腾讯 | About Tencent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腾讯招聘 | 腾讯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
| Copyright © 1998 - 2008 Tencen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 |
| 腾讯公司 版权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