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给妹妹一间房,妹妹却把整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62岁的何开源以房管部门存在过错为由,起诉房管部门,却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输了官司。昨日,拿到终审判决的他一脸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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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石桥铺的何开源,曾就职于湖北省地质局,有一套40平方米的房子,位于南岸区海棠溪烟雨坡131号。1986年,他的妹妹与丈夫吵架,离家出走,一时无房可住,何开源便将该房子让给妹妹居住。同年3月11日,他写下一纸赠与书,写明将该房一间20平方米的卧室赠与妹妹,并进行了公证。
拿到赠与书后,何开源的妹妹便申请过户。据称,当时的南岸区房管分局派人查勘现场,批准了她过户一间的申请。因何开源长期在外工作,他的妹妹又申请将该套房子的剩余部分过户到自己名下,同样得到房管部门的批准。
何开源说,去年该房被征用,开发商补了妹妹两套房子,“实在没法向老婆和儿子交代。”他认为,房管部门未经他的同意,将整套房子过户给妹妹,是造成他损失的原因。去年11月23日,他以房管部门存在过错为由,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到法院,请求判决房管部门撤销房子的产权过户。
法庭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该房的过户是按照当时的规定,并按正规程序进行,而且1992年曾复查过,没有查出问题。所以,该局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南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该案过了诉讼时效,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不服判决的他上诉至市五中院,近日还是被驳回。
对此,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功伟律师事务所沈仁刚律师认为,房管部门在收到过户申请后,应派人查勘房屋,核实房屋情况。如果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同时到场,且双方无意见,便可办理过户,哪怕赠与一套房屋中的一间,也可过户。如果赠与人不到场,房管部门不能私自给被赠与人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 张勇 实习生 李培源)
[责任编辑:cicel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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